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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4个和应用案例1个,实施问答内容涉及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应用案例内容涉及收入准则。内容涉及:
►问:甲公司持有某大厦写字楼(含玻璃幕墙),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规定将大厦和玻璃幕墙总体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折旧年限35年,截至2×24年末已计提折旧30年。大厦建造时间早,原有的玻璃幕墙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脱落风险。考虑安全性等因素,甲公司对大厦进行玻璃幕墙改造,改造支出预计1亿元,预计2×25年完工。甲公司认为改造后的大厦消除了玻璃脱落等不安全因素,延长了大厦的使用寿命,拟将大厦的折旧年限变更为40年,玻璃幕墙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大厦资产原值。甲公司是否应当变更大厦的折旧年限?
►问: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金融理财服务管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此后期间,甲公司与有意愿购买研发样机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实现了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甲公司是否可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存货(如果尚未销售)或营业成本(如果已经销售)?
►问:甲公司2×24年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应补缴2×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500万元。甲公司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进行分析后认定该事项构成前期差错。该差错对于甲公司2×23年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但对于2×24年年度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甲公司编制2×2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将该差错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还是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从而将补缴税款计入2×24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问:企业对于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如何区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进行列示?
为了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修订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同时废止。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包括:强化风险揭示要求、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金融理财服务管理、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确立暂缓、豁免披露制度,并规定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二是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
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证监会修订形成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5〕3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5〕4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5〕3号)的主要修订为突出重点信息、减少冗余信息等。其中,突出重点信息包括:
►一是细化主要财务指标信息。细化“营业扣除”和会计数据追溯调整的披露要求,明确了对于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指标,在“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中增加“应当同时列示披露调整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5〕4号)内容上的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突出重点信息。明确对于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指标,完善新增业务披露要求。
►二是减少冗余信息。调整篇章布局、删除股东会相关披露要求,并整合了部分章节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分别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6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北证公告〔2025〕5号),自发布之日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
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16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98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北证公告〔2023〕86号)同时废止。
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形成了《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股转公告〔2025〕115号),自发布之日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股转公告〔2022〕345号)同时废止。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核心工具: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解释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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